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首批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旅游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推动旅游业由“景区旅游”向“全域旅游”发展模式转变,构建新型旅游发展格局。经过地方人民政府自愿申报、省级旅游部门推荐、国家旅游局组织专家审核,海南省和北京市昌平区等262个市县成为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现予公布。

      全域旅游是将特定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进行整体规划布局、综合统筹管理、一体化营销推广,促进旅游业全区域、全要素、全产业链发展,实现旅游业全域共建、全域共融、全域共享的发展模式。发展全域旅游,是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适应旅游业发展新形势、遵循旅游业发展内在规律的客观需要,是转变旅游发展方式、实现由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变的内在要求,是优化旅游空间配置、开辟旅游业发展新空间的有效途径。开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通过试点示范和引领带动,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塑造品牌,形成各具特色、开放包容、共建共享的旅游发展新生态;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开创大旅游发展新格局。

      开展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要适应大众化旅游发展需要,切实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区域内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便利,旅游厕所数量充足、质量达标,旅游标识完备、公共信息完善;要满足多样化旅游发展要求,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大力推进旅游产品建设,构建多层次、特色化、中高端旅游产品体系;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开放共享,着力加强旅游环境秩序建设,实现全域景观化、景区内外环境一体化、市场秩序规范化、旅游服务精细化;要适应现代旅游综合产业、综合执法要求,加快旅游业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改革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创建单位率先推广设立综合性旅游管理机构和旅游警察、旅游法庭、旅游工商分局等“1+3”模式。

      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以申报的省、市(州)县人民政府为主体。各创建地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要求,确保首批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级旅游部门要把推进全域旅游作为新时期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原则上为2-3年时间。国家旅游局将制定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指南,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力度。对旅游业率先实现当地经济贡献率15%和新增就业贡献率20%,率先实施“1+3”旅游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模式,旅游厕所建设率先达标,旅游数据中心率先建成的创建单位,国家旅游局将优先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正式列入“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名录。

      凡列入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名录的,将优先纳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内投资支持对象,优先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纳入旅游投资优选项目名录,优先安排旅游外交、宣传推广重点活动,纳入国家旅游宣传推广重点支持范围,优先纳入国家旅游改革创新试点示范领域,优先支持A级景区等国家重点旅游品牌创建,优先安排旅游人才培训,优先列入国家旅游局重点联系区域。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保持创建成果的,将及时退出。

      附件:“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首批创建名单(262家)

国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日



(责任编辑:迟紫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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